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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1-07 23:16:5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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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认为,习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总揽全局、立意高远、思想深邃、内涵丰富,为新时代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讲话贯穿知识产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贯通理论、实践和发展,统筹国内发展需要和国际形势变化,深刻阐明了知识产权领域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谋划推进“十四五”“十五五”乃至更长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推动面向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指引,需要持续深入学习领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25年12月16日发布典型案例——福建省某公司诉珠海市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对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酌定违约损失的考量因素作出裁判要旨,具体如下:在确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违约经济损失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第一,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即使守约方没有举证证明缔约费用、履行费用等实际损失数额,但其实际损失客观存在的,也应当将其作为酌定数额考虑的因素。第二,在履行合同时的诚实信用义务状况。违约方不应从自己的过错违约行为中获益。第三,行业交易习惯。可以参考同类技术、可比期限的合同许可费数额。第四,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

  通知指出,为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将启动2025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类别涵盖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两类。申报范围为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及离退休人员除外,近三年考核有不合格或受处分影响期未满者不得申报。申报需满足学历、工作年限要求,副高需提交3项以上业绩成果,正高需5项以上。申报单位须于12月19日前申请账号,个人在线日前寄达。评审含初评、复审、答辩环节,结果将公示5个工作日。

  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于2025年12月27日通过修订,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明确规定,国家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试点项目。对于香港特区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和深圳代办处提出优先审查请求。三年来,已有近200件香港特区申请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通过该项目进入优先审查通道,显著缩短了相关申请的审查周期,为特区创新主体加快在内地开展专利布局和运用提供了有效助力。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启动2025年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服务对象为省内高校、科研院所,3月5日起正式受理申请。评估分两类:基础评估(B类)聚焦专利申请新创性评价;高级评估(A类)在基础评估外,增加技术方案市场竞争评估及提升建议。仅受理中心预审领域内专利申请,省部级以上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关联专利申请优先。申请人需提交《专利申请前评估申请表》,工作组将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结果并分配额度,申请人随后登录预审系统对应模块提交材料,最后由评估员出具意见书并通过系统推送。

  《报告》围绕“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目标,将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支撑,依托全省统一评价标准,对超过12万家知识产权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研究,列出风险预警清单,并公布7个典型案例。《报告》显示,知识产权企业信用风险呈“倒金字塔型”分布,与2023年相比,2024年A类企业数量与占比进一步提升,D类企业占比持续下降,表明全省知识产权领域整体信用风险处于较低水平,反映出监管体系对引导企业守信已产生积极成效。

  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202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将聚焦知识产权和体育,探索知识产权如何推动体育世界的创造与创新。体育不仅仅是比赛——它与时尚、娱乐、媒体、健康、游戏和消费品等领域紧密交织。从尖端设备和改变规则的技术,到鼓舞人心的品牌和设计,知识产权为充满活力的体育文化提供动力,激励着世界各地的人们并将他们联系在一起。专利、设计、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并促进体育与跨行业的连接,激发创造力、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原告嘉兴某文化传媒公司系知名剧本杀《关于北原千夜的一切》的著作权人,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厦门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多个线上平台及线下渠道,实施案涉作品的传播和销售行为。原告发出侵权通知后,两被告不仅声称自己具有合法授权,且在作出停止侵权的书面承诺后,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嘉兴某文化传媒公司遂将两被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案是司法机关积极回应新兴业态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典型案例,强化了惩罚性赔偿在著作权领域的适用。法院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既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保护文化创新成果的立场和决心,更通过惩罚性赔偿机制大幅提高了恶意侵权的违法成本。该判决不仅对已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形成强有力的惩戒,更对潜在侵权主体产生了明确的司法震慑,有助于构建“侵权必严惩”的司法导向,为同类新兴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对强化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构建激励创新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顺某公司、雄某公司均是案外人博某公司的代工生产商,雄某公司在为博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的过程中,为博某公司完成了涉案6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方案,并将6件专利以雄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共同的实际控制人许某或八某公司监事陈某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后涉案6件专利一并转让给八某公司。在博某公司改由顺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后,八某公司依据涉案6件专利,先后3次以顺某公司为被告提起18件专利侵权诉讼,但无一胜诉。

  诉讼期间,博某公司曾向顺某公司发送采购订单,顺某公司拒绝了该订单。八某公司在部分诉讼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应申请冻结了顺某公司的财产。涉案6件专利中,2件因为八某公司生产、博某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销售专利产品丧失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2件因为标注了博某公司使用的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冲突而被宣告无效;剩余2件经无效宣告程序被维持有效。八某公司依据被维持有效的2件专利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因雄某公司在知道博某公司将交由顺某公司生产加工的情况下,将设计图交付博某公司并与博某公司达成从博某公司其他项目中获益的合意,而被认定博某公司和顺某公司有权使用该2件专利。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八某公司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顺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均提起上诉。顺某公司上诉主张改判八某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涉案6件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均系雄某公司为博某公司所作的设计。八某公司明知其中4件专利应被宣告无效的事实,明知博某公司和顺某公司有权使用另2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却在博某公司选择顺某公司作为代工生产商之后,针对顺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意在利用司法程序打击竞争对手,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博某公司曾向顺某公司发送采购订单,此时八某公司已对顺某公司提起诉讼,顺某公司拒绝博某公司的订单,与八某公司的起诉行为明显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订单记载的价格和产品数量较为明确,可以据此计算顺某公司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加上顺某公司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在有关诉讼中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上述损失已经超出了顺某公司二审主张的100万元,故对其赔偿请求金额予以支持。最终,二审判决改判八某公司等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陈某芳以涉案品种在申请日前于境内外销售已超法定期限、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品种权无效。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涉案品种不因其他主体的“侵权销售”而丧失新颖性,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申请日前于中国境内已公开销售,故维持品种权有效。陈某芳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新颖性时应考量销售行为是否经育种者许可,未经许可的“侵权销售”不能导致品种权丧失新颖性,故判决驳回陈某芳的诉讼请求。陈某芳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对法律中“销售”的理解有误,并对境内销售的事实认定不清,本案现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判定植物新品种新颖性时,是否应将未经育种者许可的“侵权销售”视为导致权利丧失的法定事由。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结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的精神,能够破坏品种新颖性的“销售”行为,其本质必须是育种者自身或经其许可、体现其处置意志的商业交易行为,例如买卖、易货或入股等。此种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育种者对其创新成果的控制权,防止其权利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被剥夺。因此,上诉人陈某芳所主张的、由第三方实施的“侵权销售”,因其并未获得品种权人爱某特公司或其关联权利人的许可,故不属于条例所指的丧失新颖性的销售行为。关于涉案品种在境内外的销售事实,经审查,境外销售系比利时法院已认定的侵权行为,境内销售证据所显示的时间亦未超出法律对列入新名录品种所规定的四年宽限期,且均无证据证明存在育种者许可这一关键前提。最终,最高法认定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关于在案销售事实不影响“卡利普索”品种新颖性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审查的一大关键标准,即唯有经育种者许可的销售行为方可导致权利丧失,明确将“侵权销售”排除在外。这一认定精准诠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立法本意,强化了对品种权人核心权益的保护,能有效遏制利用第三方侵权来挑战品种稳定性的不当行为,实现了利益衡平,显著丰富了植物新品种授权确权案件的审判实践。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在此次判决中获得实质性提升,这无疑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了更稳定的司法环境。